相关资讯换一换
越南原产地规则条例草案
为了避免部分企业借道越南,出口美国,越南工业贸易部最近发布明确了“越南制造”原产地新政,即“越南制造”必须是:原产于越南的农产品和资源;或最终在越南完工的产品,根据国际HS代码标准,必须至少包括30%越南本地附加值。也就是说,100%海外进口原料,必须在越南新增30%的附加值,才能以越南制造的标签出口。
越南工贸部通知草案
越南工贸部於八月二日紧急发出一份通知草案,就如何确定越南的产品和货物(sản phẩm, hàng hóa của Việt Nam)和在越南生产的产品和货物(sản phẩm, hàng hóa sản xuất tại Việt Nam)提出具体意见。
该通知草案的制定主要基于当前适用于越南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那么,如何确定什么样的纯粹原产地商品(hàng hóa có xuất xứ thuần túy)和非纯粹原产地商品(hàng hóa không có xuất xứ thuần túy)才可以被视为在越南生产的商品。
根据第8条规定,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产品,可被视为纯粹或完全在越南生产:作物和作物产品在越南种植和收获;鲜活动物在越南出生和长大;在越南出生和喂养的鲜活动物的相关产品;在越南从狩猎,诱捕,捕捉,耕作,采集或捕获过程中所获得的产品等 由于情况较为复杂,越南工贸部不得不单独制定一份通知,就是非纯粹原产地或非完全在越南生产的货品(hàng hóa có xuất xứ không thuần túy hoặc không được sản xuất toàn bộ tại Việt Nam),但在越南进行了最终加工和生产,改变了货品的性质。在该通知草案中,越南工贸部提供了两个识别“Made in Vietnam”货品的标准,即增值的标准(tiêu chí hàm lượng giá trị gia tăng)和“商品代码转换”的标准(tiêu chí “chuyển đổi mã số hàng hóa”)。
关于增值标准,越南工贸部又为企业选择申请提供了如下两种方案:一是,一种被认定为越南原产地商品,则当地原材料的价值必须占该商品出厂价值的30%。比如,如果一件衬衫的出厂价为10万越南盾,其越南当地原材料的价值约为30%,则被视为越南制造(Made in Vietnam)的产品。“越南当地原材料价值”(Trị giá nguyên liệu đầu vào có xuất xứ Việt Nam)包括,越南国内生产者购买或由组织或个人自己生产的原材料的价值;直接人工成本,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工厂成本,即工厂保险,租金及购买成本,工厂折旧,维修,维护,税收,抵押贷款利息(lãi cầm cố);工厂和设备的租赁购买及利息等;工厂安全保卫;
该草案和随后的媒体报道使越南外国投资界的许多人质疑该法规将如何影响他们的业务。
特别是,许多在越南生产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进口商担心新法规将如何影响其业务运营。
哪些产品受到法规草案的影响?
Dezan Shira&Associates 经理Maxfield Brown为许多外商投资制造商提供了越南原产地规则的建议,以及最近的第31/2018 / ND-CP法令草案。Brown总结了该法规的范围如下:
1、从中国进口的生产投入不受影响,因为这些商品受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约束 ;
2、出口到美国的成品不受影响,因为这些商品受美国海关规定的约束;
3、在越南生产并在越南销售的商品将受到当地采购要求为30%的影响。
如果法规生效,那么30%的投入要求对于能够在当地采购的纺织品和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不会成为问题。
然而,使用较少劳动力并从国外采购大量原材料的行业可能会重新考虑其业务计划。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该法规影响了为越南市场生产的产品,不适用于由特定自由贸易和双边协议规定的对国际市场的出口。
附上《越南适用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CPTTP)原产地规定》
查CPTTP自本(2019)年1月14日在越南正式生效,依据越南商工总会(VCCI)WTO暨整合中心资料,根据CPTPP原产地规定,产品若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则视为具CPTPP原产地[1]:
第一种情形:产品全部在CPTPP区内种植、收割或捕捞之产品。
第二种情形:产品全部在CPTPP区内生产且仅使用具有CPTPP原产地之原物料。
第叁种情形:产品在CPTPP区内生产且使用不具CPTPP原产地之原物料,但符合原产地协定第叁章附录3-D规定之叁项标准(註:产品适用之产地标准为叁项标准之一或之若干):
(一)货物税则号列转换标准(Tariff Shift):
无原产地之原物料在CPTPP区内经过制程须能足够转换原物料之本质,且须能将当初之原物料制造成为其他税则号列之最终产品,转换包括下列3种等级: 章转换(Chapter-2位码);节转换(Heading-4位码);或目转换(Subheading-6码)。但仍有例外情形例如:虽然产品未能符合附录3-D中标准之(具体货物[2])税则号列转换标准,但制程中所使用无产地原物料价值不超过货物价值10%,仅佔微量之比例(De minimis),仍可被视为具有CPTTP原产地。惟前述微量条款规定不适用于纺织产品[3]及在3-C附录中所列之产品[4]。
(二)区内自制率标准( 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
货物中具CPTTP原产地之原料若达到一定价值比例,可被视为具有CPTPP原产地,其中包括3种计算方式及1种汽车专用之计算方法(请参考原产地协定第3章第3.5条): 集中价值方法(Focused Value Method);间接方法(Build- down) ;直接方法( Build-up);依照净成本方法(仅适用于汽车及汽车零配件)。基本上CPTPP中计算RVC方式与其他越南FTA 类似,惟CPTPP中另订有「加总例外规则」及「原料价值调涨」规则。
(叁)生产制程标准(Production Process):
依据加工制成标准(specific process),部分不具CPTPP原产地货物须经过一定之制程,使货物在CPTPP区内进行实质转型,则加工后之货物可将视为具有CPTPP原产地。此标准主要适用在区内自制率标准或税则号码转换标准过于复杂或无法适用之情形。
(四)整套货物之例外:
「整套货物」是一组货物(各有不同之税则号列)以套装方式零售,例如:一套文具组(含铅笔、尺等),若该套产品中所有产品均属CPTTP产地或该套产品中无CPTTP原产地货物之价值不超过整套产品价值10%,则可被视为具有CPTPP原产地。
(五)改装货物之产地标准:
CPTTP原产地协定针对于改装产品之原产地规定较于灵活,在CPTTP境内之改装产品与境内同类之新产品适用相同规定及待遇。例如:于生产或改装过程中,使用自(具有CPTTP原产地)货物拆卸下来之原、副料,该等原、副料之产地可被视为属于CPTPP原产地,不论原始原、副料之产地为何。
(六)原产地认证手续:
CPTPP係採自行认证原产地机制,其中可自行认证原产地之适用对象包括进口人、出口人及生产人。此机制对越南而言係较新之作法,因越南企业目前仍须向国家指定单位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工商部或越南商工总会),且越南始试验若干对象能自行认证东协原产地证明。此外CPTPP自行认证原产地机制亦与美国(仅进口人能自行认证产地)及欧盟(仅出口人能自行认证产地)有别。惟CPTPP不强制越南于协定生效后立即适用自行认证原产地制度,其中对于进口货物,越南(及汶莱、马来西亚、墨西哥、秘鲁)在协定生效日起5年内可保留,不适用进口商自行认证原产地之机制;对于出口商,各国(含越南)自协定生效日起5年内可同时适用下列产地认证机制(且可延长5年): 由权责机关签发(如越南现行原产地认证程序);或符合条件之出口商自行认证原产地。
(七)CPTTP原产证格式:
与越南参与之其他FTA不同,CPTPP不须依照任何固定原产证格式,且可以为纸本或电子档;惟原产地证明书须载明第3章附录B所列之各项内容包括:认证人资格(进口人、出口人或生产人);认证人之资讯;出口人之资讯;进口人之资讯;货品之描述及税则号列;货物适用之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认证期间(倘有多批货物);授权之日期及签名。
(八)原产地证明书缴交期限:
CPTPP允许进口商于进口货物时即享有该协定之关税优惠,但在进口时未缴交原产地证明书且已享有关税优惠,则须自进口日起1年内 (依照进口国之规定期限可更长)补缴该进口货物之原产地证明书,并可要求煺还已缴交之关税差额。
(九)CPTPP原产地证明书之特殊适用情形:
1.无须原产地证明书仍享有关税优惠:对于具有CPTPP原产地且产品报关价值不超过1,000美元之货物,无须原产地证明书仍可享有CPTPP协定关税优惠。在越南已签订之其他FTA已有类似规定,惟所订之报关价值均较低,例如越韩FTA将报关价值订为600美元、越南-亚洲经济联盟订为200美元。
2.多批货共同使用一张产地证明:若多次出口(多批货)同一种产品,且原产地证明书上已载明多次出口之时间(该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则该多批货物可适用同一张原产地证明书。
目前越南工商部刻正研拟执行CPTPP之各项相关法规。
本文转载于:雨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