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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一)
摘 要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两廊一圈”经济带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下文简称越南)的友好往来更加频繁,交流合作持续加强,贸易成效不断扩大。为帮助到越南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了解越南的投资环境及税收制度,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民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从越南基本概况、投资关注事项、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特别纳税调整、中越税收协定、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主要从国家概况和投资环境概述两个方面介绍了越南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国家概况方面包括地理、政治、经济、文化四部分内容; 投资环境概述方面介绍了近年经济发展情况、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支柱和重点行业、投资政策、经贸合作五部分内容。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越南的税收制度。概述了越南税收制度及税收法律体系,重点从居民和非居民两种角度对越南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详细介绍。另外还介绍了越南现行的增值税和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同时对特别消费税、印花税、社会保障税、进出口税以及预提税几个税种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越南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简介了越南税收征收管理机构,重点就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代理、法律责任以及其他重要的征管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以及法律责任八部分。
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中越税收协定及相互协调程序。包括中越税收协定概述、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及协定争议的防范三部分内容。
第六章主要从信息报告、纳税申报、调整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方面提示我国居民赴越南投资的税收风险。
本指南仅基于 2018 年 2 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更新。同
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关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第一章 越南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1.1 国家概况
1.1.1 地理概况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广西、云南接壤,中越陆地边界线长 1347 公里;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和东南濒临南中国海。陆地面积
32.9 万平方公里。越南地形狭长,呈 S 形,南北距离最长约 1640 公里,东西距离最宽约 600 公里,最窄处仅 50 公里。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境内 3/4 为山地和高原。有红河三角洲和湄公河三角洲两大平原,面积分别为 2 万平方公里和 5 万平方公里,是主要的农业产区。北部和西北部为高山和高原,中部长山山脉纵贯南北。越南河流密布,其中长度在 10 公里以上的河流达 2860 条。较大的河流有红河、湄公河(九龙江)、沱江(黑水河)、泸江和太平河等。越南海岸线长 3260 公里,沿海有岛屿 2000 多个,其中面积超过 10 平方公里的岛屿有 20 多个。
越南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热带季风气候区,空气湿润,雨量充足, 全国年平均降雨量 1500-2000 毫米。北部四季分明,多数地区年平均气温为 23℃-25℃。南部分为旱季(10 月至次年 4 月)和雨季(5 月至 9 月), 多数地区年平均气温为 26℃-27℃。越南属东 7 时区。首都河内时间比北京时间晚 1 个小时。
越南卫生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17 年越南全国人口约 9370 万人,同比增长 1.07%。目前越南人口总数在世界上排名第 13,在东南亚地区排名第 3。
1.1.2 政治概况
(1) 政治制度
越南是东南亚地区首个社会主义国家。1976 年越南统一后,改国号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一党制。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唯一的政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此外,越南还有一些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越
南共产党,1930 年 2 月 3 日成立,现有党员约 360 万人,基层组织 5.6 万
多个。2016 年 1 月,越南共产党“十二大”选出中央委员 180 人,政治局
委员 19 人,阮富仲当选总书记,连任至今。
政府是越南的最高行政机关。议会也称国会,是越南最高权力机关, 任期 5 年,通常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司法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组成。越南政府机构包括: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内务部、司法部、计划投资部、财政部、监察总署和政府办公厅等 22 个部委。
(2) 法律体系
越南现行宪法是第四部宪法,于 1992 年 4 月 15 日在第八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是对 1946 年、1959 年、1980 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越南共产党“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目标与国家全面革新路线。宪法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越南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指导思想。2001 年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对宪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确定越南要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现行越南宪法由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修改。
1.1.3 经济概况
(1) 整体经济状况
越南系发展中国家。1986 年开始实行革新开放,96 年提出大力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进程,2001 年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并确定三大经济战略重点,以工业化和现代化为中心,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建立市场经济的配套管理体制。通过这一系列的革新措施,越南经济发展保持稳定上升的状态,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三产结构趋向协调,对外开放水平也不断提高,基本形成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2006 年正式加入 WTO。政府针对经济结构调整采取措施,增加工业建筑业及服务业比重,降低农林水产业比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改善投资环境,使经济保持快速增长。虽然主要目标均已完成,但也存在增长质量和效益低、结构调整尚未到位等制约因素。
2017 年越南全国经济发展依然保持较好态势,GDP 增幅达 6.81%,超额
完成国会 6.7%的既定目标,并创下 6 年来的新高。与此同时,宏观经济继
续保持稳定、通货膨胀率得以控制,出口猛增,贸易顺差额超过 27 亿美元。
(2) 主要外交关系
越南奉行全方位、多样化、愿与各国交友的外交路线,保持与传统周边邻邦的友好关系,积极发展与东盟国家的友好合作,重点发展与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和欧盟等大国以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关系,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已同 180 个国家建交。2010 年担任东盟轮值主席。
越南于 2006 年 11 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7 年 1 月开始履行入
世承诺,逐步削减关税,开放服务领域,营商环境较前有所改善。截至 2016
年底,越南已参加 8 个自由贸易区,包括 6 个区域性自贸区和 2 个双边自贸区。总体看,越南参加的自贸区主要位于亚洲,合作内容以商品和服务贸易为主。
(3) 外贸情况
越南和世界上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近年来越南对外贸易保持高速增长,对拉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出口商品包括:电话及零部件、纺织品、电子产品及零配件、箱包鞋帽、原油、水产品、机械设备、木材及木制品、运输工具和零配件、大米、咖啡。进口以机械设备、成套设备、工业原辅料和农用物资为主,主要进口商品包括: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产品及零配件、布匹、电话及零部件、成品油、钢材、塑料及原料、纺织和制鞋原辅料、饲料及原料、化工原料、普通金属、化工制品。越南出口结构逐步改善,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以前有所提高,电子产品和普通机械设备出口比重增加。
2017 年越南进出口额取得强劲增长,突破 4248.7 亿美元大关,同比增
长 20.02%,创下新记录。其中,进口总额为 2111 亿美元,出口总额为 2137.7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 20.8%、21.1% 。2017 年,越南主要出口市场依次为:美国、欧盟、中国、东盟、日本、韩国;主要进口来源地为:中国、韩国、东盟、日本、欧盟、美国。2007-2017 十一年间,越南进出口总额增长了三倍,年平均增长率达 17.6%。在世贸组织的进出口总额排行榜上,越南从 2007 年的第 50 位提升到第 26 位。
(4) 金融环境
①当地货币
越南货币为越南盾,不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与越南盾不可直接兑换。2018 年 3 月 19 日,美元兑越南盾的汇率为:1 美元兑换约 22765 越南
盾,1 欧元兑换约 27922 越南盾,1 人民币兑换约 3596 越南盾。
②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方面,除非外汇管制规定特别允许,越南实体和个人间的交易必须使用越南盾。有条款允许外币作为功能货币,用于会计和报告目的。居民和非居民都可以持有任何币种的银行账户。外币可汇往国外,但需要进行登记或满足税务要求。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越南外汇管理规定,在越南金融机构开设越南盾或外汇账户。如需在国外银行开设账户,需经越南国家银行批准。越南海关规定,出入境时如携带 5000 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1500 万越南盾以上现金、300 克以上黄金等必须申报,否则超出部分将按越南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③银行机构
中央银行是越南国家银行。越南主要有 4 类信用组织: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合作信用社和财务公司。5 家国有控股银行分别为外贸银行、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工商银行、投资发展银行、九龙江房屋发展银行,这 5 家国有控股银行在越南国内借贷市场中占支配地位,且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另外,越南现有 37 家城市股份商业银行、18 家农村股份商业银行、17 家金融公司、12 家融资租赁公司、51 家外国银行分行、4 家合资银行、5 家外国全资子银行、50 家外国银行代表处。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已在河内设立分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分行则位于胡志明市, 中国农业银行在河内设立了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内设立了工作组。
④融资条件
融资方面,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及自身的资金能力决定贷款额度。金融机构对于单一客户的融资金融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的 15%,集团关联企业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的 25%。如对一个客户的贷款总余额超过金融机构自有资金的 15%或客户有多种融资的需求,则各金融机构按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发放银团贷款。在美元贷款方面,越南有严格限制,规定企业申请的美元贷款必须用于支付进口商品或劳务,且有能力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还款。
越南信用卡的使用逐渐普及,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的 VISA 卡、万事达卡、
银联卡可在越南多种场合使用。
1.1.4 文化概况
(1) 民族
越南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共有 54 个民族,京族(也称越族)为主要民族。各民族人口的比例分别是:京族占 86.2%、岱依族占 1.9%、泰族占 1.7%、芒族占 1.5%、高棉族占 1.4%、华人占 1.1%、侬族占 1.1%、赫蒙族占 1%、其他民族占 4.1%。
(2) 语言
越南语为官方语言,也是通用语言和主要民族语言。
(3) 宗教
佛教占主导地位,信徒近 1000 万人,天主教信徒约 550 万人,高台教
信徒超过 240 万人,和好教信徒约 130 万人,信善教信徒约 100 万人,回
教信徒约 6 万人。
(4) 习俗
越南人崇尚儒家思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礼节,见面习惯打招呼或互致问候。称谓与问候较有讲究,通常在名字前加兄弟姐妹等尊称。
越南人饮食较清淡,以清水煮、煎炸、烧烤为主,喜食生冷辣食品。
(5) 医疗
越南于 1947 年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并于 1961 年、1981 年、1985
年和 1995 年陆续进行修改和补充。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劳动者享有病假、产假和工伤假,可享受退休金、伤残补贴和遗属津贴等。政府为全体国民承担部分检查和治疗费用。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越南 6 岁以下儿童强制加入医疗保险。
(6) 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 月 1 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雄王节
(农历 3 月 10 日)、越南南方解放日(4 月 30 日)、劳动节(5 月 1 日)、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国庆节(9 月 2 日)。
每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1.2 投资环境概述
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越南是传统农业国,工业基础较薄弱,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 且科技创新对其贡献不高。1986 年以来,越南实行内部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联东盟、开放欧美日的举措,30 年来基本完成了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7-2018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越南竞争力在137 个经济体中排在第 55 位。
2017 年,越南 GDP 总量 50079 亿越南盾,相当于 2200 亿美元,同比增长 6.81%。人均 GDP 为 5350 万越南盾,相当于 2385 美元,同比增长 170 美元。其中,一季度增长 5.15%,二季度增长 6.28%,三季度增长 7.46%,四季度增长 7.65%。从行业来看,农林水产业增长 2.9%,工业和建筑业增长8%,服务业增长 7.44%。
1.2.2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越南自然资源丰富,种类多样。矿藏资源包括能源类、金属类和非金属类等 50 多种矿产资源。已探明石油、天然气、煤炭可采储量分别达 2.5
亿吨、3000 亿立方米和 38 亿吨,分别可供开采 20 年、35 年和 95 年。越南盛产大米、玉米、橡胶、椰子、胡椒、腰果、咖啡和多种热带水果等。森林面积约 1000 万公顷。越南渔业资源丰富,沿海约有 1200 种鱼类、70
种虾类,仅北部湾就有 900 种鱼类,盛产红鱼、鲐鱼、鳘鱼等多种鱼类。中部沿海、南部东区沿海和暹罗湾等海域,每年的海鱼产量都可达到数十万吨。
越南基础设施落后。近年来,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仍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计划到 2020 年投入 1300 亿美元改善基础设施,年均投入近 102 亿美元,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最新发布的《2017-2018 全球竞争力报告》,越南的基础设施在 137 个国家中排名第 79 位。
越南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也是网民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固定用户数 456.9 万,人口普及率约 5%,移动注册用户数约 12000 万。
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农业是越南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 80%,农业产
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0%。越南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经济作物主要有咖啡、橡胶、腰果、茶叶、花生、蚕丝等。越南越来越多地依赖茶、咖啡和橡胶等经济作物以进一步发展经济。由于长期战乱,越南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工业总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 24%左右,以轻工、原油、电力、煤炭、水泥所占比重较大。目前相对较发达的有采矿、冶金、机器制造、建材、化工、燃料、纺织和食品等工业部门。越南工业集中分布在河内、胡志明、海防、下龙等城市。重工业主要集中在北方,北方拥有较丰富的有色金属矿藏、煤矿和水力资源。
越南优先发展两类行业:一是现有的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二是在2016-2020 年或更长远的未来能够发展成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其中,中长期优先发展的七大行业为:冶金、石化、造船-交通运输工具、电子、绿色工业-再造能源、物流和旅游。
1.2.4 投资政策
(1) 投资门槛
①外商投资制度
越南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计划投资部,设有 31 个司局和研究院,主要负责对全国“计划和投资”的管理,为制定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管理政策提供综合参考,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部分项目的招投标、各个经济区及企业的成立和发展、集体经济和合作社,还负有部分统计等职责 ①, 同时牵头管理对官方发展援助(ODA)的使用。
越南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工贸部,设有 36 个司局和研究院,负责管理全国工业生产(包括机械、冶金、电力、能源、油气、矿产及食品、日用消费品等行业生产)、国内贸易、对外贸易、WTO 事务、自由贸易区谈判等。越南主要贸易法律法规包括:《贸易法》(2005 年)、《民法》(2005 年)、
《投资法》(2014 年)、《企业法》(2005 年)、《会计法》、《统计法》等。外商在越南投资建立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建立贸易公司和分销机构等都有明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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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越南(2015 年版)》,商务部.
②投资行业限制
越南投资项目分为禁止投资项目、限制投资项目、特别鼓励投资项目、鼓励投资项目四大类。
禁止投资项目是指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文化以及大众健康等的项目。限制投资项目是对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财政金融、大众健康等有影响的项目。鼓励及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包括新能源、高科技、现代化技术、保护生态等方面的项目。
③投资相关规定
根据越南《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投资地点和规模、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外国投资者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企业,登记注册经营一个或多个行业,自主决定已登记注册的投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与当地投资商合资的企业, 按BOO、BOT、BTO 和 BT 合同方式进行投资等方式。间接投资方式包括: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资,通过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投资等方式。
(2) 投资吸引力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 年全球经商环境报告》中,越南在 190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 68 位。越南吸收外资的主要优势有:一是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根据越南国家统计总局数据显示,2017 年越南人均GDP 5350 万越南盾(约2385 美元),不到中国人均 GDP 的 1/3,与中国中西部地区相当;二是地理位置优越。海岸线长达 3260 公里,港口众多,运输便利;三是面向东盟。投资者可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将产品销往东盟其他国家;四是对基础、配套设施存在巨大需求。
(3) 投资退出政策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商在完全履行了对越南国家财政的义务后,可以将以下财产转移往国外:投资资金、投资结算款项、从投资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投资商的合法金钱和其他财产。这表明, 越南在法律上保护外国投资商的合法财产。
1.2.5 经贸合作
(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2015 年越南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
1998 年 11 月,越南加入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太经合组织正在越南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1995 年越南加入东盟。目前,东盟经济共同体是拥有 6 亿人口和 30000 亿美元 GDP 的广阔市场,是全球第七大市场。由于东盟自贸协定推进了贸易和投资发展,越南获得了大量来自东盟其他成员国的投资。据统计,截至 2017 年 7 月,越南吸收东盟国家有效外商投
资项目 3299 个,协议金额达 653.3 亿美元。2017 年前 7 个月,越南对东盟
贸易逆差达到 37 亿美元。
(2) 与我国的经贸合作
2011 年 10 月,两国签署《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2013 年 10 月,双方签署《关于建设发展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与越南尚未签署货币互换协议。2015 年 4 月 7 日,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和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的共同见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越南财政部副部长张志忠代表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联合勘探北部湾海上油气资源税收问题的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中越海上油气联合勘探以及相关的税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2016 年 9 月,两国重新签署《中越边境贸易协定》,进一步规范了边境贸易行为,同时使通关手续进一步简化,明显改善了通关秩序。
中越将加紧成立工作组,积极商签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
推进中国在越前江省龙江、海防市安阳两个工业园区的建设并积极吸引投资,促进钢铁、化肥业建设。这都将进一步切实加速推进“一带一路”与“两廊一圈”的对接与合作。
据越南工贸部信息,2017 年越南对华出口 353 亿美元,同比增长 60.6%,位居美国、欧盟之后。多年来虽然美国是越南的最大出口市场,但对中国出口增速更快,2018 年 1 月份中国更成为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其中手机及其零件、电脑、电子产品及其零件、果蔬成为越南对中国出口的前三大类商品。进口方面,中国则是越南的最大进口来源地。2017 年中越双边贸易额 938 亿美元中,中国进口 585 亿美元。
1.2.6 投资注意事项
(1) 政治稳定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研究所所长房宁教授主编的《民主与发展——亚洲工业化时代的民主政治研究》一书中指出,与中共民主集中制极为不同的是,越共领导层的权力结构相对分散,并在发展中形成了“四架马车” 的权力架构,即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以及国会主席这四大最高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局面。这一架构导致了越南国家权力的相对分散, 并进一步催生了被称作“超前民主化”的现象。
越南政策法规还存在透明度低、随意性强、申请手续繁琐等弊端,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投资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经济体制转换中产生的官员贪污腐化现象恶化了越南的投资环境。
中越之间在南中国海领土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对双方企业合作造成影响。中方企业开展对越南经贸合作,既应抓住机遇开拓市场,重合同、守信誉,也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2) 社会治安
越南社会治安总体状况良好,没有恐怖袭击事件,但也存在抢盗现象, 尤其是胡志明市特别明显,飞车抢劫较为严重。河内、胡志明、海防等主要城市摩托车和汽车拥有量大,交通事故较多。越南法律不允许居民私自持有枪支弹药。
(3) 外国人政策
越南对引进外国人才方面有政策倾斜,还通过对外国人提供永久居留权吸收人才。尽管越南近些年对外籍人才逐渐打开国门,但对于外国人士的活动管理仍相对比较严格。对于外国专家,越南是非常欢迎的,但普通劳工则很难获得工作许可。
(4) 劳动力制约因素
首先,由于劳动力廉价,越南经济依赖外国资本,这种外国资本经常是受该国廉价劳动力的吸引。其次,越南的商业主要集中在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大公司大多在这两个城市,少数主要品牌企业位于岘港这个越南第三大城市。这里平均月薪约为 300 美元(约 2000 元人民币),比河内市和胡志明市低 20%到 30%。
(5) 经济风险
2017 年越南外汇储备达到历史新高的 545 亿美元。2017 年越南经济增长率名列世界前茅,达到了 6.8%。但眼下,高企的公共债务水平影响了政府提振支出的能力。汇丰控股在 2018 年 1 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由于越南可能会在 2019 年逼近宪法规定的 65%的债务比例上限,因此将越南列为了东南亚最需要巩固财政的国家。据世界银行估计,到 2019 年,越南的公共债务和公共担保债务将从 2017 年大约占 GDP 的 62.6%提升到 64.2%。越南政府 2017 年的预算赤字为 GDP 的 3.5%,2018 年计划限制在 3.7%。阮春福总理表示,今后几年越南经济仍将受诸多因素影响,如无法预测的国际油价、贸易保护、气候变化以及不断增加的债务等。
(6) 影响投资的其他风险
影响外资的不利因素:一是近年来宏观经济不稳定,通胀压力大;二是劳动力素质不高,越南共有约 5400 万劳动力,但受过良好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仅占 18.4%;三是配套工业较落后,生产所需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大部分依赖进口;四是越南在吸引外资方面仍然面对不少挑战,尤其是在基础服务设施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瓶颈制约;五是越南也存在着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发展的弊端。目前,越南服务业总体还处在较低水平,主要表现在硬件差、服务质量不高。硬件方面远没有达到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越南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1986 年实行革新开放政策以前,越南对国营企业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制度,国营企业以上缴利润形式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因限于条件及认识,越南开征的税种很少,没有形成税收体系。农业税与工商税是两个主要税种,虽经过多次修改,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其他税种配套,更没有转换经济体制,没有把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 因此,税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1986 年,越南共产党“六大”以后,其对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转变。越南共产党认为:要把税收作为刺激和引导生产经营的杠杆,把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由此,1990 年前后,越南颁布的新税种或与征税有关的新法规逐渐增多。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南的税收制度又不断地进行改革。自上世纪 80 年代末以来,越南的税制改革大体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 1988 年颁布《进出口税法》,1990 年颁布《营业收入税法》、《特别消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收益税法》、《资源税法》及《关于外国在越南投资租用土地、水面、海面的租金规定》,1991 年颁布《房地产税法》,1993 年颁布《石油和天然气税法》、《农业耕地税收法》;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 90 年代末开始,其主要内容是改革营业收入税及收益税,
1999 年用增值税取代了原有的营业收入税,并用企业所得税取代了收益税,
不断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①。
越南税收法律要经过国会批准才能生效执行。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是财政部领导下两个负责税款征收的直属机构。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内税收的征收。越南没有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分②。越南建立起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全国统一税收体系。根据越南《投资法》规定,
①《越南经济的发展》,赵和曼著,中国华侨出版社,1995 年,第 154 页。
②《越南税制研究报告》,广西国际税收研究会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 年 11 月,第 273 页。
外国投资企业和越南内资企业都采用统一的税收标准,对于不同领域的项目实施不同的税率和减免税期限。
越南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设有以下几种税费种:增值税、特别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税、农业土地使用税、房屋土地税、资源税、印花税、进出口税、土地使用附加费等。
2.1.2 税收法律体系
越南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税权集中在中央。经过 20 年左右的努力,越南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税收体系,并有力推动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越南税收制度也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逐步优化。总的改革方向是精简税制,降低税负,规范管理,与市场经济国家接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和参加公共事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为越南的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越南现行的税收程序法有《征收管理法》,实体法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特别消费税法》等。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越南近三年来无特别重大的税制变化,该国在密切注意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最终发展趋势,并根据国内的形势做出反应。
2.2 企业所得税(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越南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于2008 年6 月3 日颁布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
14/2008/QHl2 号),并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税法的颁布实施虽然起到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税率高、没有很好的划分各阶层纳税个体的范围等等。因此,2013 年 6 月 19 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颁布修改并补充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 32/2013/QHl3 号),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近几年来,越南政府努力进行了较多的税制改革,以改善越南的贸易环境,特别注重发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希望通过这些优惠政策能够较大程度地吸引投资、促进生产经营,推动越南经济社会发展。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按照越南法律、法规在越南境内成立的企业。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在越南无常设机构,但在越南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支付其收入的越南组织、个人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代为扣缴税款。
2.2.1.2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越南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利润课征,包括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从属公司)的利润。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资本、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收入;转让投资项目及投资项目参与权的收入;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加工权的收入;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收入;财产转让、租赁、清理的收入(包括各类有价字据); 存款利息、资金借贷、外汇交易的收入;准备金的退回;已注销呆账的收回;无法识别债权人的应付债务;以前年度经营活动的遗漏收入、其它收入。
在境外投资的越南居民企业将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税款的收入转移回国时,若该收入来源地已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按照该协定执行。
2.2.1.3 税 率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越南的企业所得税(CIT)的基本税率为 20%。在越南境内从事油气勘测、勘探、开采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2%-50%。
勘测、勘探、开采其他稀有资源(包括白金、黄金、银、锡、钨、锑、宝石和除石油外的稀土)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50%。
对于珍贵矿山和稀有自然资源,若其有 70%及以上的面积位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域的,适用税率为 40%。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30 亿越南盾以下)适用税率为 15%
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 200 人,年营业收入在 30-500 亿越南盾) 适用税率为 17%。
2.2.1.4 税收优惠
越南减免税实行自核自免,年终清算。在越南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不需向税务部门报告申请,企业只要对照税收法律,若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的,自行核算自行减免,年终税务部门在进行一年一度的税收清查时,对企业的减免税情况一同审核认定,如果发现企业不符合减免税规定,在要求企业补税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表 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序号 | 描述 | 经济区 (包括一般、 门户经济区) | 高科技区 | 工业区 | 出口加工区 |
1 | CIT 税率 | 15 年内 10% | 15 年内 10% | 税率 20% | 税率 20% |
2 | 免 CIT | 4 年内 | 4 年内 | 2 年内 | 无 |
3 | 减 CIT | 9 年内减半 | 9 年内减半 | 5 年内减半 | 无 |
4 | 总结 | CIT 税率自获得利润第 1 年起开始适用; CIT 减免自获得应税收入第 1 年起开始适 用,如果前3 年 内无应税收 入,CIT 减免从 | EIT 税率自获得利润第 1 年起开始适用; CIT 减免自获得应税收入第 1 年起开始适 用,如果前 3 年内无应税收入,CIT 减免从 | CIT 减免不适用全部工业区企业,处于经济、社会优势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此优惠; EIT 减免自获得应税收入第 1 年起开始适 | CIT 减免不适用全部出口加工区,视企业具体情况而 定。 |
第 4 年开始。 | 第 4 年开始。 | 用,如果前 3 年内无应税收入,CIT 减免从 第 4 年开始。 |
【行业性优惠政策】
(1) 在特定领域的投资项目收入,可以在产生收入的当年起连续 15 年享受 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四免九减半”的税收优惠,例如: 高科技技术研发和技术更新;软件产品的生产;符合一定条件的纺织、服装、鞋具、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的生产;治理、监测、分析环境污染设备的生产;
(2) 涉及民生类新投资项目的收入,可以在产生收入的当年起直到项目结束享受 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四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例如:教育、职业培训、医疗、文化、体育、环境。
【区域性优惠政策】
越南政府鼓励投资的行政区域分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A 区) 和困难地区(B 区)两大类,分别享受特别鼓励优惠及鼓励优惠政策。A 区享受 4 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 3 年),免税期后满 9 年征收 5%,紧接 6 年征 10%,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B 区享受 2 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 3 年),免税期后满 4 年征收 7.5%, 紧接 8 年征 15%,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只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且按登记情况申报 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 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开展不同的生 产经营活动,则应单独核算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优惠税率和减免税期),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单独申报纳税。若企业有无法单独核算的所得或可扣除费用,则这部分所得或可扣除费用应根据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可扣除费用与总营业额或总可扣除费用之间的比例确定;
(3) 对于在鼓励投资政策所规定的领域,从事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的企业,从这些领域所取得的收入和在这些领域清算废料和残品所取得的收入、与营业额直接相关的汇兑损益、活期存款利息和其他直接相关的所得,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投资项目,包括:
①符合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中的第 15、16 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新投资项目:即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被授予首次投资证书和在取得该证书之日起有营业额产生的项目;
②对于在未改变优惠享受条件情况下修改或补充其正在运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的企业,其修改或补充投资的所得可继续享受优惠, 即便该项目是为了满足优惠条件规定而进行的修改或补充投资。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合并或转换形成的投资项目及所有权转换, 并收购经营投资的项目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新投资项目。
【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投资项目,如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生产能力和更新生产技术的项目(通常称为扩展投资项目),符合第 218 号/2013/DN-CP 号法令规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选择享受扩大投资优惠政策或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免税或减税期限从当年委托完成的扩大投资项目产生收益起计算。企业按照上述法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项目完成或授权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至少为 200 亿越南盾;在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所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特别困难的地域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区域扩大投资的,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至少应为 100 亿越南盾;
(2) 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占投资前的总历史成本的比例至少达到 20%;
(3) 扩大投资后的生产能力至少比初始投资前的生产能力高出 20%。如果企业选择享受扩大投资的优惠政策,则扩大投资所带来的额外收
入应单独核算。企业无法单独核算的,则应根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新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与企业固定资产的总历史成本之间的比例来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企业通过在规定的税收优惠领域或地域以外投资建设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量和业务链或提高生产力(通常指扩大投资)而获得的额外收入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在纳税期限内,企业不能单独核算通过扩大投资所带来的收入, 这些额外的收入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他税收优惠规定】
(1) 在同一时期,如果有符合不同优惠税率和减免税期的所得,企 业可选择最有利的税收优惠;
(2)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内,如果企业无法满足新修订的税收 优惠政策条件,则其在该纳税年度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应按基本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如果企业有来自以前纳税年度的亏损(亏损结转期限未满),则可将这部分损失抵减所得。如果企业无法单独核算每一项活动的损失,则可将这部分损失抵减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所得,如果仍有未抵减完的损失,则可将其抵减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所得(不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和项目转让所得;项目实施权转让所得,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转让所得)。
【税率优惠的适用规定】
(1) 为期 15 年的 10%优惠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企业在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所指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域、经济区和高新技术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②在科学研究、科技发展领域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应用《高新技术法》所列优先投资的高新技术所取得的收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企业的收入;在《高新技术法》所列优先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风险投资项目收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收入;投资于政府所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收入,包括投资水厂、电厂、供水和排水系统、桥梁、道路、机场、港口、铁路、内河港口、航空领域及车站等; 从事软件产品研发,复合材料、轻质建材和稀有材料制造,废物再利用、清洁能源和能源生物技术等领域取得的收入;
③实施新的投资于环保领域项目取得的收入,包括制造处理环境污染的设备,环境观测和分析,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废物的回收利用;
④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科技的农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科技的农业企业,可自被授予高科技企业证书或应用
高科技的农业企业证书当年起开始享受优惠税率。
(2) 经营期内 10%的优惠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企业从事社会化教育与培训、职业培训、卫生保健、文化、体育和环保活动(以下简称社会化领域)的所得,从事社会化领域的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标准由总理颁布;
②出版社根据出版法的规定从事出版活动的所得,出版活动包括出版、印刷和发行符合出版法所规定的出版物;
③印刷厂根据出版法的规定从事报纸印刷(包括印刷报纸上的广告) 所取得的收入;
④企业实施住房法中所指定的为销售、租赁而投资和交易社会住房所取得的收入;
⑤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从事林产种植、抚育和保护,农产水产的种植、养殖及加工取得的收入,企业从事动植物品种的生产、繁殖和杂交所得, 企业从事盐业生产、 开发和提炼取得的收入( 除第218/2013/ND-CP 法令中所提及的盐业生产外);企业投资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保鲜所取得的收入;
⑥不属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域范围内的合作社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或盐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3) 为期 10 年的 17%优惠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第 218/2013/ND-C 号政府法令的附录所指定的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实施新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②从事有关高钢生产、节能产品、农用机械和设备,林业、渔业和盐业生产,灌溉和排水设备,畜牧和水产动物饲养以及传统工艺和行业发展
(包括传统工艺生产的建立和发展、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和文化产品的生产)的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③人民信贷基金和小微型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收入。
【定期优惠的适用规定】
(1) 实行“四免九减半”优惠政策的情况适用于:
①企业实施的适用于“15 年 10%优惠税率”所对应的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②企业实施的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的附录所指定的社会经济条件
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域中的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2) 实行“四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情况适用于: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域投资的特定领域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定额优惠的适用规定】
(1) 生产、建筑和运输企业,雇佣 10 至 100 名女性劳工,占总员工的比例不超过 50%或定期雇用超过 100 名女性劳工,占总员工的比例不超过30%的,可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为女性劳工实际支付的费用,且这些支出能够单独核算;
(2) 雇用少数民族劳动力的企业可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为少数 民族劳动力实际支付的费用,且这些支出能够单独核算;
(3) 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将技术转让给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的 组织或个人,可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等于营业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活动的开支,加上其他收入,包括越南境外的收入。企业应税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结转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获取的全部货款、加工款、提供劳务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收入按越南盾计,若营业收入为外币,则须按越南国家银行于发生外币收入时点时在外币市场上所公布的平均汇率兑换成越南盾。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向购买者转交商品所有权、使用权时;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收入确认时点为完成劳务或开具劳务发票时。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①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制盐的合作社取得的收入,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特别困难的地域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和盐业生产的合作社取得的收入,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域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制盐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企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领域的加工收入),海产捕捞收入;
②直接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灌溉和排水等服务
取得的收入;耕地、犁地、疏通沟渠,防治作物和病虫害,农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
③执行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合同、生产试验以及应用最先在越南投入使用的技术进行生产取得的收入。最长免税期为 1 年,自合同生效或与首次在越南应用的技术相关的产品或试验品开始销售之日起计。其中,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合同的免税所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科研活动已注册认证; 该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合同经科技部认证;
④雇佣残障人士、戒毒人员和艾滋病感染者的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这部分人员至少占企业年均员工人数的 30%,企业年均员工数至少为 20 人,且不包括从事金融和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同时,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对于雇佣残障人士的企业(包括荣军和残疾士兵),需要有权威卫生机构对残障人士的人数进行认证;
B. 对于雇佣戒毒人员的企业,需要戒毒机构或有关主管机构对戒毒完全程度进行认证;
C. 对于雇佣艾滋病感染者的企业,需要有权威卫生机构对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数进行认证;
⑤专门为少数民族人员、残障人士、极为弱势儿童、社会恶习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机构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机构也为其他类型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免税收入必须根据少数民族人员、残疾人、极为弱势儿童、社会恶习人员人数与学员总人数的比例来确定;
⑥从实缴资本、所购股票、合资企业或从国内联营企业取得的收入;
⑦在越南境内,接受并用于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和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援助款;
⑧获得减排证书的企业首次转让核证减排量证书(CERS)取得的收入, 由环境主管机构认证出售或转让核证减排量证书;
⑨完成越南发展银行在发展投资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任务所取得的收入;社会政策性银行向贫困和其他政策性受益人提供贷款的所取得的收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的所取得的收入;完成国有财政资金分配任务的奖励收入;依法经营的非营利性基金取得的收入;
⑩特定类型收入:
从事教育培训、医疗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机构(包括司法考试办公室) 根据相关法律留存的用于本机构持续发展的不分配收入;
B.合作社自身资产所形成的不分配的收入。
⑪向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域的组织或个人转让属于优先领域的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3) 税前扣除
【可扣除开支】
①可在计税前扣除的开支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费用;
②与职业教育、国防和社会安定有关的支出;
③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齐全、凭证合法的开支;
④每次购买价值在 2000 万越南盾以上并开具发票的购买商品、劳务支出的,支付凭证必须为非现金支付。
【不可扣除开支】
①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因天灾、疫病和不可抗力得不到赔偿所损失的价值除外;
②因违反行政法规所受到的罚款;
③其他经费补偿的开支;
④外国企业分配到越南常设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超过越南法律所规定的分配计算标准的开支;
⑤超过法律规定计提准备金标准的开支;
⑥向非信用组织或经济组织支付生产经营借贷资金的利息,超过越南国家银行在该借贷时点公布的基本利率的 150%的开支;
⑦未按法律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⑧未按法律规定提前计提的费用;
⑨私人企业主的工资、薪金;支付给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创始人的报酬;按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劳动者但没有实际支付或无发票单据的工资、人工、其他核算款;
⑩支付法定资本缺口所借贷资金的利息;
⑪已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按扣除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⑫与生产经营实际相关的广告、接待、优惠、中介费用、迎宾、庆典、会议费用超过支出总额 15%的部分;
⑬赞助款,按法律规定用于教育、医疗、灾后重建和为贫困户建造的房屋的赞助款除外;
⑭为员工计提缴纳的自愿退休基金及购买的自愿退休保险、人寿保险超出每人每月 300 万越南盾标准的部分;为员工购买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计提缴纳的各项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基金(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及失业保险基金。
此外,以外币支付的开支,必须按相关规定兑换成越南盾,否则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折旧方法及折旧率】
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税收折旧应与会计折旧区别对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规定折旧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对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规定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生产折旧法进行计算。
①直线折旧法
固定资产年平均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年限
②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残值×加速折旧率
加速折旧率=采用直线法折旧率×调整系数(见表 2) 采用直线法折旧率=1÷固定资产折旧时间×100
表 2 调整系数表
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 调整系数 |
4 年 | 1.5 |
4 至 6 年 | 2.0 |
大于 6 年 | 2.5 |
③生产折旧法
A.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度产量×单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 单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功率设定的产量B.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年度产量×单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及摊销数
对于投资优惠领域、地区的投资项目和效益高的经营项目,固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最大折旧率可比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率高一倍。
(4) 亏损弥补
①纳税期内产生的损失为不包括以前年度所结转损失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差额;
②企业亏损可结转至后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免税所得),亏损最长可结转 5 年,从亏损产生的后一年起计。
(5) 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成立或有因转型、所有权转换、分离、合并而取得的投资项目, 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要求企业该项目在剩余期限内必须仍然满足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
若企业停止营运、所有权转移、进行重组或合同终止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为自企业停止营运、所有权转移、进行重组或合同终止日起的 45 天内。
2.2.1.6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如企业已经在越南境外缴纳所得税,则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所得税部分,但最大不得超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润,为企业在计税年度中,企业收入总额与支出总额之差额,加上企业其他业务所得的利润后,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外资企业可将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慈善、人道等目的,向越南组织与个人提供捐助的合理开支,一并计入其总支出。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应税决算后,出现亏损的,可将其亏损额结转入下一年度,该亏
损额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亏损结转期不超过 5 年。转让不动产所得应单独确认以便于纳税申报。
(2) 列举案例
某越南居民企业,主营业务为商品销售,2016 年度收入总额为 100 亿
(单位:越南盾,下同),其中从事种植大米收入为 5 亿,2015 年度亏损20 亿,不考虑其他情况。
则其 2016 年度应纳税额=(100-5-20)×20%=15 亿2.2.1.7 合并纳税
越南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合并申报纳税。任何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司
都必须单独申报纳税。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 述
(1) 越南税收管辖权类型
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税收管辖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 越南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注册所在地标准:按照越南法律规定,在越南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1) 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
(2) 劳务所得: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3) 投资所得:股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所在地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地; 利息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来源地为标准;特许权使用费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4) 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动产所得以动产销售或转让地为动产所得来源地。
2.2.2.3 税 率
基本税率为 20%
2.2.2.4 征收范围
(1) 在越南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发生在越南境内的及发 生在越南境外的,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在越南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在越南境内发生的,与 常驻机构的活动无关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发生在越南境内的应税收 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是生产经营机构,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实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包括: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厂房、工厂、运输工具、矿区、油矿、天然气或其他天然资源开发点;建设、建设工程、装置、安装地点;提供劳务的机构,包括通过人工或其他的组织、个人进行的咨询劳务;非居民企业代理。
应税收入包括生产活动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资本转让、不动产转让的收入;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收入; 财产转让、租赁、清理的收入;存款利息、资金借贷、外汇交易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