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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二)
资料递交方式:直接递交至税务机关;邮寄至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地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地点:
①纳税人须在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负有预扣或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其他个人应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其应税所得发生地、永久或临时户口所在地。
(1) 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时间期限:取得投资执照之日起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呈报;
②准备资料:执照公证件,纳税识别号公证件,厂房租约公证件,银行开户文件,法人身份证公证件,或股东护照公证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公司编号公文(原件);
③呈报内容:银行开户账号,会计资料,包括财政部版发证书编号、公司会计制度及选择的会计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核算方法、财务报表及账册格式等,总经理或委托签字人情况。
【外国独资企业税务登记程序】
①申请书:成立公司之前,创办者须向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公司办公设立地点所在地一级行政单位递交成立公司申请书;
②经营登记:公司必须在省、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组织或同级的行政单位进行经营登记;
③成立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越南投资的外资企业成立后,必须在中央或地方报纸连登三期公告。
【资料受理】
①若纳税人直接将税务登记资料报送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须加盖印章并注明资料的数量和接收日期;
②若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税务登记资料的,税务人员须加盖印章并注明资料的接收日期,同时将该资料记录到税务部门的邮件传输系统中;
③若纳税人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送税务登记资料的,资料一律通过税务部门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检查和验收;
④需要补充资料的规定:若纳税人直接将税务登记资料报送到税务机
关的,税务机关须在收到资料的当日书面通知纳税人补交补充资料;若纳税人通过其他方式报送税务登记资料的,税务机关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补交补充资料。
【证件颁发】
税务机关须在收到有效的税务登记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须为其补办税务登记证。禁止出借、涂改、伪造和损坏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包含以下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投资许可证编号及日期;单位设立决策、投资决策或个人身份证、护照编号及日期;纳税人直属税务机关名称;取得税务登记证日期。
【证件变更】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证件使用与管理】
①纳税人在进行交易时须在所开具的发票、凭证、文件内注明纳税识别号;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申请办理退税、其他涉税交易活动以及在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使用存款账户时,均须使用纳税识别号;
②税务机关和国库在执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用纳税识别号将税款缴入国库;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须在纳税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资料或与银行账户相关的交易凭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
③禁止使用其他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
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的识别号无效:纳税人停止经营的、纳税人离世、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⑤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失效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公布无效的纳税识别号。自税务机关公布纳税识别号失效日起,纳税人不得再使用该纳税识别号。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收到纳税申报资料后须履行的职责】
①若通过直接报送的方式递交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人员接收资料后须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并注明收到资料的时间和资料所含的文件数量;若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资料是直接报送给海关的,海关检查合格后接收该材料并登记入册。若海关拒绝接收纳税申报资料的,须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②若通过邮寄的方式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人员须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并注明接收资料的日期,同时记录到税务局的邮件传输系统中;
③若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须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验收;
④若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的,税务机关须自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补充。
【相关涉税业务办理】
①联系购买数字签名和开立银行账户;
②向投资规划局告知银行账户;
③申报并缴纳门牌税;
④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材料;
⑤接受受理结果并进行发票开具;
⑥开具发票并进行第一期税务申报。
【其他规定】
被授予商业登记证书后,在未来的 30 个工作日内,企业必须:
①在商业登记证书上注明的地址悬挂企业(公司)牌匾;
②注册银行账户,购买数字证书(CA-令牌密钥)注册网上报税;
③申报缴纳门牌税。目前的门牌税规定为 4 个级别,如果在一个财政
年度的 1 月 7 日前成立的企业,则需根据相应的门牌税档次缴纳 100%的税
款,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度的 1 月 7 日后成立的企业应根据相应的门牌税档次缴纳 50%的税款;
④向社会及劳动、伤兵局登记劳动力及薪金情况;
⑤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
⑥向税务机关预约印制发票或购买印制发票软件或购买发票以便日后使用。
3.2.1.1 个体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同单位纳税人登记。
(2) 税务登记的程序同单位纳税人登记。
3.2.1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3.2.1.1 账簿设置要求
会计凭证必须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1) 会计凭证的名称和数据;
(2) 开立会计凭证的日期;
(3) 开立会计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4) 接收会计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5) 所发生的经济、财务业务的内容;
(6) 数量、单价、金额以数字书写;收、支总金额以数字和文字书写;
(7) 会计凭证的开立人、审批人和与会计凭证有关人的签字。
除了以上规定的主要内容外,依会计凭证的不同种类,还可以增加其他内容。
3.2.1.2 会计制度简介
根据规定,企业需使用越南会计标准和越南会计系统。法定财务报表必须每年编制、审计和递交,但上市公司必须每半年审计和递交其财务报表。
(1) 基本会计原则
①累计基础
与企业资产、应还欠款、所有者资本、营业收入、开支有关的所有经济财务业务应在发生当时计入会计账簿,而不是根据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实际收入或实际支出实际计入。财务报表是在累计的基础上编制,反映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财务状况。
②持续活动
财务报表应在企业持续活动并在近期内正常经营活动的假设基础上编制,即企业没有打算或被迫停止活动或大幅收缩自己的活动规模。若实际情况与持续活动假设出现偏差时,财务报表则按其他依据编制,并对财务
报表上所使用的依据做出解释。
③原价
资产按原价入账。资产的原价按已付或应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计算或按入账当时该资产的合理价值计算。资产的原价除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改变。
④符合
营业收入的支出和计入应互相符合。营业收入计入时,也应计入与创造该项收入相应的有关开支。与收入相应的开支包括创造收入的当期开支及以前各期的开支或与该期收入有关的费用。
⑤一贯
企业所选用的会计制度和方法至少应在一个会计期内统一运用。若需改变所选用的会计制度和方法应在财务报表中说明理由和由此所产生的影响。
⑥慎重
慎重是指在不可靠条件下进行会计预计所必要的检查、衡量和判断。
⑦重要
被视为重要的资料是指在缺乏该资料或该资料不准确时导致财务报表出现严重差错,影响到财务报表使用人的经济决策。资料的重要性很大程度受到其数量和性质的影响。
(2) 会计基本要求
①忠实
发生经济业务的会计资料和数据应在具有充分、客观的证据和符合实际情况、内容本质和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登记和报告。
②客观
会计资料和数据应如实进行登记和报告,不得歪曲和捏造。
③充分
当期发生所有有关的经济、财务业务,应进行充分的登记和报告,不得遗漏。
④及时
会计资料和数据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登记和报告,不得拖延。
⑤易懂
财务报表的会计资料和数据应让使用人看得明白、易懂。使用人是指对经营、经济、财务、会计有一般知识的人。
⑥可比性
企业各个会计期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会计资料和数据只有在连贯性的计算和填报下才具有可比性。如果达不到连贯性的就应在说明部分加以解释,以便让财务报表使用人将各会计期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料进行比较,或将已实现的资料与预计、计划的资料进行比较。
(3) 成本计算
越南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选择按实际领用法,或是标准定额法,计算生产成本。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年初呈报当年适用的生产用量表,并在日后的查账工作中以该用量表推算企业的原物料、成品、半成品期末库存,以及生产成本及销货成本的准确性,若推算结果与实际库存或账面成本差异较大,税务机关则认为企业成本计算存在问题,要求补交税款并进行罚款。
3.2.1.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1) 在会计记账和账册保存过程中,会计单位必须完整、安全地保 管会计资料;
(2) 保存的会计资料必须是正本。若会计资料被扣留或没收,则必须有经过确认的复印件,并附有扣留或没收收据;若会计资料被丢失或毁坏, 则必须有复印件,并附有确认文书;
(3) 自年度会计期结束之日或会计工作结束之日算起 12 个月内,会计资料必须进入保存状态;
(4) 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保存承担责任;
(5) 会计资料必须按照以下期限保存:
①会计单位用于管理控制的会计资料,包括非直接用于记账和制作财务报告的会计凭证,必须至少保存 5 年;
②直接用于记账和制作财务报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年度财务报告必须至少保存 10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有史料价值,有经济、社会安定和国防性质的会计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6) 中央政府对本条第 5 款规定的各类会计资料的保存、保存期限、保存地点、销毁会计资料的程序作具体规定。
3.2.1.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1) 越南税务机关要求各公司自行设计及印刷发票,每次印刷发票, 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呈报备案,2013 年 7 月份开始,新成立公司需取得税务机关确认公司正常运营文件后,才允许申请印刷发票。
(2) 发票类型
①增值税发票;
②售货发票;
③票、印花、保险收费单据等其他发票;
④航空运输收费票据、国际运输收据、银行服务费收据等,形式和内容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3) 发票形式
①自印发票;
②电子发票;
③固定格式印制发票;
(4) 发票保管、留存
①未认证的自印发票应根据保密制度留存在计算机系统中;
②未认证的固定格式印制发票应根据有价凭证留存制度存放于库房保管;
③会计结算单位已认证的发票按照会计凭证保管规定进行保管、留存;
④非会计结算单位的组织、个人及家庭户的已认证的发票应视同私有财产保管。
(5) 对发票印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通常在主管税务机关和发票使用单位的所在地进行。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如下:
①自对被检查单位制作检查记录之日起最迟 5 个工作日内,检查团团长要就检查结果进行报告。若有违反行为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自制作检查记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有义务执行处罚决定;
②若通过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在管理、使用发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行为
需进行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税务检查、稽查决定。
3.2.2 纳税申报
3.2.2.1 企业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在每年 1 月 25 日最迟不超过下月 25 日按税务机关第
02A/TNDN 号模板填报。外资企业的计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外资企业可建议越南财政部准予其采用 12 个月会计年度制,以便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申报方式】
企业可以选择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通过业主代扣或者通过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申报。
【申报程序】
报税手续较简单,企业按规定填写报税单,提供相关文件,缴纳税款后,当地税务机关即出具完税证明。
【申报资料】
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税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税务报表、企业税号文件、报税单等。另外,当地税务机关每年不定期抽查企业相关会计凭证和单据是否与上述文件相符。
纳税申报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按季申报纳税的,申报资料包括季度申报表、货物及劳务销售发票清单、货物及劳务购进发票清单、其他与应纳税额相关的凭证;
②以年度为计税期的,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与应纳税额相关的凭证、含暂计税款申报表及其他与暂计税额相关的凭证在内的季度暂计申报材料、包括年终决算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与税务决算相关的凭证在内的年终决算申报材料;
③按次申报纳税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与纳税义务相关的发票、合同及票据;
④进出口货物,海关报关材料为纳税申报材料;
⑤若有经营终止、合同终止、转变企业所有制形式及企业重组的,申报材料包括:税务决算表、截止经营终止,合同终止,转变企业所有制形
式及企业重组时点的财务报表、其他与税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纳税申报材料提交期限:
①按月度、季度申报纳税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为: A 发生纳税义务当月的下一月的第 20 日前;
B 发生纳税义务当季的下一季的第 30 日前。
②以年度为计税期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为:
A 年度申报的,最迟为公历或财政年度的第一个月的第 30 日前;
B 季度暂计申报的,最迟为发生纳税义务当季的下一季第 30 日前; C 年终决算的,最迟为公历或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的第 90 日前。
③按次申报纳税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最迟为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的第 10 日前;
④进出口货物,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期限为报送海关报关单的期限;
⑤终止经营、终止合同等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最迟为终止经营、终止合同、转变企业所有制形式或企业重组之日起第 45 日前。
越南税务机关要求的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试算平衡表。每月的财务报表无需呈报税务机关,留存公司备查即可。
【延期申报】
①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火灾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②按月、按季、按年度、按次计缴税款或在纳税义务产生后直接申报纳税的,延期申报的期限不能超过 30 天;税务决算的纳税申报,延期申报
的期限不能超过 60 天;
③纳税人须在纳税申报期限到期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办理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居民委员会、警察等相关机构证实;
④税务机关在收到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须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申报的决定。
(2) 税款缴纳
【缴纳期限】
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的,缴纳税款的最后期限为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期的最后一天;由税务机关计算税款、核定税款的,缴纳税款的最后期限为税务机关通报上写明的期限。
【延期缴纳税款】
①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延期缴纳税款: A 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的;
B 根据国家机关要求搬迁生产经营场所需停止运营,并对企业生产经营结果产生影响的;
C 未能报销的已列入国家拨款预算的建设投资; D 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税款的。
②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2 年,自应纳税款到期之日起计。
③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 详细说明原因、税款和纳税时间;相关的证明凭证;该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款报告单和未付税款。
【纳税币种】
纳税币种为越南盾,政府规定使用外汇缴税的除外。
【纳税地点】
纳税人通过以下机构缴纳税款:
①国库;
②受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机构;
③由税收征管机构授权代征税款的机关;
④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服务机构。3.2.3.2 个人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越南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申报和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能认定支付单位的,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实行按月申报,年终合并全年收入按 12 个月平均进行结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申报登记手续,在次月 20 日之前按税务机关第 05A/BK-TNCN 模板填报。个人必须单独申报纳税申报表,不准予联合申报。
①结算时间: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司必须完成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工作;
②结算内容:按越南税法规定,包括越南员工及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结算。从 2013 年 7 月份起,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从 400 万越南盾,调整
到 900 万越南盾,家境扣除标准从 160 万越南盾/人,调整为 360 万越南盾
/人。
(2) 税款缴纳
①对于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经营所得,按照年内平均月收入计算, 分月申报和暂计。年末或合同到期时应汇总各项应纳税收入,在下一年的 2
月 28 日前或到期后的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清算;
②对于非经常性收入如资本投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有价证券转让除外)、房地产不动产转让所得、中奖所得、特许权所得、商业特许权所得、遗产所得、赠予所得按次纳税。有价证券转让以每次转让或每个纳税年度为纳税期限,申请以每个纳税年度为纳税期限的应在年度开始时到税务机关登记。
3.2.3.3 增值税
(1) 申报要求
【申报时间】
上一年度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总营业收入在 500 亿越南盾以上的企
业按月申报增值税,申报期限为次月 20 日前;
上一年度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总营业收入在 500 亿越南盾以下的企
业按季申报增值税,申报期限为次季首月 30 日前。
【申报资料】
①增值税申报表;
②商品或劳务销售发票清单;
③商品或劳务购买发票清单;
④与应纳税额相关的其他材料。
(2) 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的期限为提交申报表的期限。3.2.3.4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1) 申报要求
①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其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 纳税申报号、纳税申报地址,以及应税土地的相关信息,如面积和使用目的。对于已被授予证书的土地,有关证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地图编号、土地面积和土地限额,必须填写完整;
对于个体户和个人住宅用地的税收申报材料,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填写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并将这些申报材料移交至税务部门,作为计税依据。若税务机关要求对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某个项目进行说明时,自然资源和环境机构应制定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认证。
②每年度,如果纳税人及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没有发生变化,则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报纳税。若有突发事件发生使得纳税人发生变更事项,则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该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申报纳税并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如果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发生变化(除每平方米应税土地价格发生改变外),则纳税人应在变化发生后的 30 日内申报纳税并提交纳税申报材料;
③仅住宅用地需要进行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需做一般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制定并提交一般纳税申报材料给其所选择和注册登记的区级税务机关。
(2) 税款缴纳
【纳税规定】
对于个体户和个人:
①税务机关应根据含国家主管机构认证的纳税人申报单计算税款;
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
③在接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通知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纳税人可向接收申报材料的税收行政人员反馈(修改或增加)通知单上的信息。在接收到纳税人反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应给予回复,如果纳税人未作反馈,则通知单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应纳税额。
对于组织: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截止日前计算和缴纳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选择一年一次或者一年两次纳税,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所确定的缴纳差额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3 月 31 日。若有突发事件使得纳税人发生改变,则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在执行
其他法律程序前缴纳税款,并汇入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国家财政预算中,在继承的情况下,如果之前未缴纳税款的,遗产继承人应当缴纳税款并汇入国家财政预算。
【税收征管】
①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务机关在纳税通知中注明的税款和罚款,汇入国家财政预算;
②对于个体户和个人的住宅用地,税务机关可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征收税款,授权范围、税务机关和被授权单位的有关职责需遵从税法的规定;
③税务机关、被授权征税的机构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款后,应当开具发票,或按照财政部提供的形式开具国家财政预算的汇款单。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2.3 税务检查
3.2.3.1 纳税评估
根据越南《税收征管法》,符合以下情况的,须进行纳税评估:
①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
②纳税人未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或在自到期日起的 10 日后才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或未在延期申报期限到期前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
③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要求另行办理纳税申报的或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注明的税基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
④纳税人未将账项计入会计账薄或会计账薄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
⑤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设置会计账薄、开具相关发票、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⑥纳税人购进、出售或交换的货物或服务的账户值与市场正常的交易值不符的;
⑦纳税人通过逃跑或分散资产等方式来逃避纳税责任的。
(1)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纳税评估
①若符合以下情况的,税务机关须按照核定税额的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未按规定实施或未准确实施会计账簿、发票或数据管理条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②税务机关须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的数据库、税务咨询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决定纳税人的核定税额;
③根据公历年计算核定税额并在社区、城镇或区进行公布。若纳税人所在的经营区或商业规模发生改变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核定税额;
④国家财政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核定税额做明确规定。
(2)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评估
符合以下情况的,海关须进行纳税评估:
①纳税人使用违法凭证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或纳税申报上注明的税基不准确的;
②纳税人拒绝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送相关凭证的;
③海关能充分证明纳税人的申报价款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符的;
④纳税人无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的。
海关须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价值、税基及相关凭证和信息计算应纳税额。
(3) 评估结果处理
①税收征管部门须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的原因、应纳税额及纳税期限;
②若进行纳税评估后核定的完税税额低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收征管机构须退还多缴税金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投诉或法院的判决、裁决书中的相关规定向纳税人赔付损失。
3.2.3.2 税务稽查
(1)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拥有以下权利:
①若未收到税务检查决定的,可拒绝检查;
②拒绝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和凭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取得税务检查的书面记录和要求税务机关作出解释;
④对税务检查的书面记录保留自己的意见;
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⑥检举税务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义务如下:
①遵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决定;
②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税务检查相关的充足、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和凭证;对信息和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③自完成税务检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在税务检查记录上签字;
④根据税务检查的结果,遵守处置决定。
(2) 税务稽查的情形
①对多元化和大规模的企业定期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税务稽查;
②有税务违法迹象的行为;
③根据纳税人的投诉、检举或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3) 税务稽查决定
①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均有权发布税务稽查决定;
②税务稽查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开展税务稽查的合法场地;税务稽查对象、内容、范围和任务;税务稽查的时间;税务稽查主要和其他相关人员;
③自签发税务稽查决定起的 3 个工作日内,须向稽查对象公布税务稽查决定;
④自公布税务稽查决定之日起的 15 日内,书面通知稽查对象。
(4) 税务稽查的时间
①税务稽查的时间不能超过自书面通知税务稽查对象之日起的 30 日;
②确有需要的,税务稽查发布机关可延长税务稽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30 日。
(5) 税务稽查发布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①确保税务稽查团队严格遵守税务稽查决定中规定的内容和时间;
②要求稽查对象提供与税务稽查相关的书面信息、凭证和报告并对其作出解释;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和凭证;
③实施处罚措施;
④要求专家对税务检查的内容进行评估;
⑤若发现主管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提议主管人员暂停其行为;
⑥在能力范围内处置违法行为或制止主管人员的违法处置行为;检查和督促税务稽查处置决定的执行;
⑦解决税务稽查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诉讼和检举;
⑧对税务稽查的内容作出总结;
⑨税务稽查的发布者在执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的内容时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 税务稽查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①组织税务稽查工作,要求税务稽查团队的其他成员严格遵守税务稽查决定中规定的内容、对象、日期;
②要求稽查对象提供与税务稽查相关的书面信息、凭证和报告;根据需要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属于税务稽查内容;
③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④编制税务稽查书面记录;
⑤向税务稽查发布机关报告税务稽查的结果,对税务稽查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负责;
⑥在能力范围内处置违法行为或要求主管人员公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7) 税务稽查团队的其他成员拥有以下的责任和权利:
①执行税务稽查主管机关下达的任务;
②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质疑;
③向税务稽查主管机关报告任务的执行结果。
税务稽查团队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须对税务稽查的决定和行为负责。
(8) 税务稽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对象拥有以下的权利:
①对税务稽查的书面记录保留意见;
②拒绝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与税务稽查无关的信息和凭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若证据证明税务稽查的主管人员或其他成员的行为、公布的税务稽
查结果不合法,可向税务稽查决定发布机关做出检举,先遵照执行决定再提起诉讼;
④依法请求补偿损失;
⑤检举税务主管机关或税务稽查部门的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对象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对税务稽查的相关事项做出解释;
②遵守税务稽查的决定;
③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税务稽查相关的准确、完整和客观的凭证;税务稽查对象须对提供的信息和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④满足税务稽查的合法要求和遵守税务稽查部门的主管人员或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税务稽查结论和决定;
⑤自完成税务稽查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在税务稽查的书面记录上签字。
(9) 税务稽查总结
①在收到税务稽查报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税务稽查决定的发布机关须编制税务稽查的书面总结。税务稽查的书面总结包括以下内容:税务稽查对象的税法遵守情况评估表、税务稽查总结、权力机关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性质和程度及责任、发布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置决定或主管人员依法建议采取的处置决定;
②在编制税务稽查的书面记录过程中,税务稽查决定的发布机关可要求税务稽查部门的主管人员或其他成员及税务稽查对象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说明。
3.2.3.3 税务审计
《越南独立审计法》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越南会计审计发展与越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是紧密联系的。1945 年越南共产党执政后,国家即开始关注会计审计方面的工作。1948 年 9 月 25
日国家颁布实施的会计大纲及收支条例已为越南的会计审计工作打下了基础。从 20 世纪 60 年代初开始,越南的会计审计经历多次的调整和改革。
越南国会第 12 届第 9 次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通过新的《独立审计
法》,并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该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及组织的年度报告,并进一步将审计方法多样化,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加强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联系,对越南审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指明了越南审计的发展方向。
(1) 按照稳定性的原则建立和健全越南的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 发展和革新各种会计审计组织,提高会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 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审计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会计审计组织的服务质量,逐步建立健全会计长负责制(即总会计师负责制);
(3) 加大现代先进通讯设施的投资力度,为提高和促进越南的会计 审计电算化、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4) 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具有相似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条件国家的联系, 积极开展与其会计审计的学术交流活动,大力引进和借鉴其成功经验。
《越南独立审计法》修订后将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审计准则上,越南审计准则体系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均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
按照越南相关规定,年度财务审计中必须审计的企业有:在越南注册的所有涉及外国投资的企业,包括 100%外国投资、联营公司或合资公司。这些企业在呈报年度结算报告时,应同时呈报当年度的审计报告。
3.2.4 税务代理
3.2.4.1 越南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1) 建立税务代理人的条件
①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商业登记;
②有商业登记证书载明从事税务手续办理劳务;
③有至少两个获得税务代理资格证的员工。
(2) 税务代理的权力
①根据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及要求开展办理各项税务手续工作;
②要求纳税组织或个人提供完整、准确的票据、账簿、凭证和涉及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税务手续所需的信息;
③得到各级税务机关关于行政程序、最新税收政策的免费指导,及得到电子申报纳税定期培训及提供技术支持;
④按照《税收征管法》及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3) 税务代理职责:
①税务代理必须与纳税组织和个人建立经双方商定并清楚注明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当事人责任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
②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的管辖税务机关告知税务代理劳务合同的有关内容:授权的工作范围、授权期限;
③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提出免征额申请等;
④在办理税务手续时,税务代理承担纳税申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要有代理人签字、在申报表、完税凭证、清缴汇算材料、退税凭证等资料上盖章,税务档案要有所有直接参与税务代理劳务的代理人签字。在各项涉税资料上签字时,代理人要写明姓名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从业资格证证书号;
⑤向管辖税务机关提供各项票据和凭证,以证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退税金额等准确性;
⑥不得串通税务人员或纳税人逃税或骗税。3.2.5.2 越南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税务代理在越南是个新产业,税务代理的作用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为企业节省时间和金钱。根据越南税务系统 2011-2020 阶段改革战略,其
2016-2020 年税务代理机构成立预计达到 8000 家。从以上数据来看,税务代理市场的潜在空间是非常巨大的。目前,越南税务代理业发展得比较好的公司是TPM(Tax Partner & More)公司。
3.2.5 法律责任
3.2.5.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违反税收程序的行为包括: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
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纳税申报资料或未在延长期限内填写纳税申报资料;
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和报送报关单;
④未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另行编制纳税申报除外;
⑤违反提供与纳税人纳税义务内容相关信息的规定;
⑥未遵守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裁决及税务裁决的实施决定。
(1) 登记违法处罚
对未按时报送税务登记材料、未按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①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的 10-20 天内,才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材料或报告纳税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处以警告处罚或十万到一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②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的 20 天后,才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材料或报告纳税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处以二十万到两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2) 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违法处罚
纳税人已在会计账簿全面和完整地反应经济业务和纳税义务,但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减少应纳税款或增加可退税金额,或编制除了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申报以减少应纳税款或增加可退税金额的,纳税人须补缴不足的税款或退还多退还的税款且处以 10%的罚款。
违反与应纳税有关的信息提供制度,但不属于少申报税款、偷税漏税行为的,根据其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做出以下处罚:
①对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到一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后,才根据税务机关的通报提供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档案、会计账簿;
未能在税务机关通报的期限内正确提供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到两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A. 未能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整、准确的提供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资
料及会计账簿的;
B. 未能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后提供账号、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的;
C. 未能完整、准确地提供与纳税义务有关的指标、数据,但未减少纳税义务的;
D. 未能在接到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准确的账户有关信息、资料的。
(3)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①对资料申报不全的行为的处罚
纳税资料申报期届满后,发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资料未如实申报或申报不全的(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补充的除外):
A. 报送的纳税申报材料未如实填报货物或劳务的购买发票清单、销售发票清单或与纳税义务有关的资料的,处以警告处罚或十万到一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B. 报送的纳税申报材料未如实填报发票、经济合同及与纳税义务有关的资料、单据的,处以警告处罚或十五万到一百五十万越南盾的罚款;
C. 报送的纳税申报材料未对纳税申报表、纳税决算进行如实填报的, 处以二十万到三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D. 同时违反以上三点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万到三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②对逾期报送纳税申报材料的处罚
A. 纳税资料报送期届满后的第 5-10 天,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材料的,处以警告处罚或十万到一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B. 纳税资料报送期届满后的第 11-20 天,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材料的,处以二十万到两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C. 纳税资料报送期届满后的第 21-30 天,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材料的,处以三十万到三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D. 纳税资料报送期届满后的第 31-40 天,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材料的,处以四十万到四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E. 纳税资料报送期届满后的第 41-90 天,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材料的,处以五十万到五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延期纳税情形,不适用以上规定。3.2.6.2 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根据越南《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
收程序、不按时缴纳税款、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以减少应纳税额或增加可退税金额、逃税或骗税等。
(1)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纳税申报有误导致少缴税款,但纳税人能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足额缴纳税款的,除足额缴纳税款外,每日还应按滞纳税款的 0.05%加收滞纳金,不按税收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偷税漏税行为论处。 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须全额缴纳税款并按每天 0.03%
的罚款率计缴罚款。规定的期限是指税务决定或书面通知中注明的缴款期限。
对以下申报有误而导致应纳税额减少或应退税额增加的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多退税款或多减免税款 10%的罚款:
①申报有误而导致应纳税额减少或应退税额、减免税额增加,但纳税人已将发生纳税义务的业务及时、完整、如实的记录到会计账簿及发票上的;
②因申报有误而导致应纳税额减少或应退税额、减免税额增加,且未将产生纳税义务的业务及时、完整、如实的记录到会计账簿及发票上,但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制作税务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前能主动补缴少缴税款的;
③因申报有误而导致应纳税额减少或应退税额、减免税额增加,且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已将其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但如果纳税人属于初犯、有从轻情节并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前能主动缴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予以说明,并按少缴税款的行为论处;
④使用非法发票对货物、劳务进行核算,致使应纳税额减少或应退税额、减免税额增加,但在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购买人能够证明非法发票为销售商提供且已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根据规定,有关单位、个人未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依据其
行为的性质及程度,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对不遵守税法或税务处理决定,超过期限仍未纳税的纳税人,除追缴税款外,每天加收 0.1%的滞纳金,对偷逃税款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纳税人作出以下逃税或骗税行为的,依法须加倍(一倍到三倍)缴纳税款:
①未填写税务登记资料;未填写纳税申报资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纳税申报资料;
②未在会计账簿上记录与应纳税款相关的收入;
③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未开具发票或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低于实际售款;
④使用不合法的发票或转账凭证,以减少应纳税款和增加可抵免或退还税款;
⑤使用其他不合法的凭证或文件以减少应纳税款和增加可抵免或可退税款;
⑥当提交的纳税申报未能如实反映进出口货物时,未在办理海关登记的 60 日内另行办理纳税申报;
⑦故意对进出口货物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错误的纳税申报的;
⑧勾结货物发货人进行逃税;
⑨未经批准,将免税商品用于不当目的。
(4) 对虚假申报少纳税的处罚
纳税人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减少应纳税款或未进行纳税申报但在主管机构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之前,须处以罚款但不作为税收程序违法行为或逃税或欠税加以处罚。对于进出口货物,若纳税人发现错误后改变应纳税额,并在办理海关登记后的 60 日内且在海关开展税务稽查和税务检查之前,自愿缴纳税款的,不作为税收程序违法行为或逃税或欠税行为加以处罚。
3.2.6.3 其他处罚
越南税务处罚还存在税务裁决措施,具体如下:
(1) 实施税务裁决的情形
①自规定缴纳税款或税务违法罚款之日起的 90 日后,纳税人未缴纳税款或罚款的;
②在纳税期限延长期截止后,纳税人未缴纳税款或罚款的;
③纳税人有未缴纳税款或隐匿资产和携款逃跑的。
(2) 税务裁决的实施措施
税务裁决的实施措施有以下六种:
①从实施对象账户中扣除款项
A. 实施对象在国库、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的交易账户有存款的, 可采用此措施;
B. 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裁决实施决定通知后,财政部门、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须将款项从实施对象的账户中扣除并将其缴入国库,同时将相关事宜书面通知税务决定发布机构和税务裁决实施机构;
C. 将款项从实施对象所在的国库、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账户扣除的有效期为公布税务实施裁决后的 30 天。若国库、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未在有效期内将款项全额扣除的,须书面通知税务决定发布机构和税务裁决实施机构;
D. 若实施对象在国库、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金额大于税收征管机构要求扣除的款项,但以上机构未全额扣除的,由税收征管机构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制裁。
②扣除部分工资、薪金收入
A. 扣除部分工资、薪金收入的裁决适用于在国家机构工作或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或享受养老金津贴或工作能力损失津贴的实施对象。
B. 从个人薪金、养老金、津贴或工作能力损失津贴中扣除的比例不能超过薪金、养老金、津贴或工作能力损失津贴比例的 10%-30%。对于其他个人收入,扣除金额取决于实施对象的实际收入但不得超过总收入的 50%。
C. 实施对象所在的单位或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
遵照税务实施裁决规定的内容,部分扣除税务实施对象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应扣款项全额扣除为限,同时书面通知税务决定的发布机构和税务实施裁决的实施机构;
若劳动合同终止后款项仍未全额扣除的,实施对象所在的单位或机构须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税务决定的发布机构和税务
实施裁决的实施机构;
实施对象所在的单位或机构故意逃避抵扣税款或罚款的,由税收征管机构依据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其进行制裁。
③扣押资产或拍卖已扣押的资产
A. 未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实施裁决或已采用以上裁决仍未能全额收缴税款或罚款的,可采用扣押资产或拍卖已扣押的资产的税务决定实施裁决将上述款项缴入国库;
B. 扣押资产的价值须等同于税务实施裁决中规定的税款和开展税务实施裁决的成本;
C. 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进行资产扣押:满足实施对象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求的药品和食品;工作设备、工具;实施对象及其家属的住宅和基本生活用品;祭拜物品;死者的遗物、奖牌或证书;用于国防和安全的资产;
D. 若实施对象在扣押资产后的 30 日内未全额缴纳税款或罚款的,税收征管机构须拍卖已扣押的资产用于抵偿其未缴纳的税款或罚款。
由政府部门规定对实施对象资产的扣押和拍卖的流程。
④没收税务实施对象转移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处(以下简称第三方)的钱财和资产
A. 满足下列所有规定的,可采用没收税务实施对象转移到第三方处的钱财和资产的实施裁决:
税收征管机构已采用前三种方式实施裁决或采用上述措施后未能全额收缴税款或罚款的;
税收征管机构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第三方为实施对象的债务人或实施对象已将钱财或资产转移到第三方的。
B. 没收第三方的钱财或资产的规定如下:
第三方为实施对象的债务人或实施对象已将钱财或资产转移到第三方的,由第三方代缴税款或罚款;
若实施对象转移到第三方的钱财或资产为证券交易款项或涉及破产内容的,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缴纳方案;
第三方代缴入国库的税款或罚款视同为实施对象上缴的税款或罚款。C.第三方的责任:
第三方向税收征管机构提供与实施对象相关的债务信息或资产转移信
息,并详细说明上述资产的债务期限、类别、质量或状态;款项一经缴入国库或税收征管机构已进行拍卖的资产,均不退还;第三方未遵照税收征管机构要求的,须在收到税收征管机构要求后的 5 日内向税务机关作出书
面解释;第三方未在税收征管机构要求后的 15 日内上缴税款或罚款的,视同为欠税处置。
⑤禁止为进口货物办理通关
A. 禁止为进口货物办理通关的实施裁决适用于海关未采用上述四种方式实施裁决或采用上述措施后未能全额收缴税款或罚款的情形;
B. 当地海关部门须在实施禁止为进口货物办理通关实施裁决前的至少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海关禁止为进口货物办理通关。
⑥撤销纳税人识别号、商业登记证或经营许可证;停止使用专用发票。
(3) 税务裁决的实施决定和组织实施
①税务裁决的实施决定
税务裁决的实施决定包括以下的内容: A.发布者的单位全称和职位;
B. 税务裁决实施对象的全称、居住地址和工作场所;实施税务裁决的原因;
C. 税务裁决的实施手段;
D. 税务裁决的实施时间和场所;
E. 执行税务裁决的责任主体合作机构; F.税务裁决发布者的签章。
应至少在实施税务裁决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税务裁决的实施决定送达税务裁决的实施对象和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将执行裁决向上级主管机构报告。
②税务裁决的组织实施
A. 税务裁决的实施决定的发布者负责组织实施决定的开展;
B. 税务裁决实施对象所在的或所属的公社、区或城镇的委员会须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实施决定;
C. 人民警察负责确保税务裁决在实施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
3.2.6 其他征管规定
(1) 退税
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须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①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有权办理退税的单位和个人;
②符合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有权办理进出口退税的单位和个人;
③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有权办理退税的个人;
④符合消费税法规定的有权办理退税的单位和个人;
⑤已纳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申请退税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退税申请;
②与退税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退税资料须报送到直属税收征管部门或海关部门。退税资料受理:
①若纳税人直接将资料报送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部门须接收资料并加盖印章,注明接收时间和所含文件数量;
②若纳税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报送资料,税收征管部门须加盖印章,注明接收时间和所含文件数量,并记录在税收征管部门的传输邮件中;
③若纳税人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报送资料,由税收征管部门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验收;
④若退税资料不完整的,税收征管部门须在收到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材料补充。
(2) 逃税或骗税信息的收集
①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纳税人的逃税或骗税行为的口头或书面信息;
②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后,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未提供信息的,须作出书面说明;
③若税务主管机关要求以口头的形式提供税务信息的,被要求提供信息者须按要求于规定的地点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供信息,不得由他人替代。若被要求提供信息者不能亲自在规定地点提供信息的,须详细说明原因。在以口头形式收集信息的过程中,税务稽查员须编制书面记录且允许
旁听记录。
(3) 临时扣押与逃税或骗税有关的凭证或样品
①税务稽查主管机关或税务稽查部门可作出临时扣押与逃税或骗税有关的凭证或样品的决定;
②可依据需要临时扣押与逃税或骗税有关的凭证或样品以便作出对逃税或骗税的处置决定或预防逃税或骗税行为;
③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若发现税务稽查对象隐匿或破坏与逃税或骗税相关的凭证和样品的,税务稽查员可临时扣押与逃税或骗税有关的凭证或样品。自临时扣押与逃税或骗税有关的凭证或样品后的 24 小时内,税务稽查员须向税务稽查主管机关或税务稽查部门上报并请求其公布相关决定。在收到报告的 8 小时内,主管人员须公布相关决定。若主管人员拒绝
扣押与逃税或骗税有关的凭证或样品的,税务稽查员须在 8 小时内将其退还;
④税务稽查员临时扣押与逃税或骗税有关的凭证或样品后,须编制书面记录。书面记录须详细说明凭证或样品的名称、质量和类别,并由双方签字。由临时扣押决定的发布机构保存已扣押的凭证和样品。若已扣押的凭证和样品遗失或被破坏的,由发布临时扣押决定的机关对其负责;
可根据需要对扣押的凭证和样品密封。若凭证或样品的所有者无法出席密封活动的,则由其代表人、当地税务机关代为出席。
⑤专项管理范围内的越南样品、外汇、金、银、宝石和贵金属须依法保存。对于易腐蚀的货物和物品,临时扣押决定的发布机构须编制书面记录并将其立即出售以免发生损失。样品销售所得款项须通过托管账户转移到国库,以避免税款和罚款的遗失;
⑥自临时扣押后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临时扣押决定的发布机构须依照处理决定对已扣押的凭证和样品进行处理或将其退还给单位和个人。若须验证的,可延长扣押的期限。但不能超过自扣押之日起的 60 日。税务稽查主管机关或税务稽查部门的主管人员确定扣押的延长期限;
⑦税务机关须将临时扣押决定、临时扣押的书面记录和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印发给凭证和样品的所有者。
(4) 与逃税和骗税相关的凭证或产品的藏匿地点的搜查
①主管税务机关发布与逃税和骗税相关的凭证或产品的藏匿地点的搜查决定。若藏匿地点为居住场所的,须取得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②当有证据证明相关凭证或样品确实在隐匿地的,即可进行搜查;
③对隐匿地进行搜查时,所有者必须在场且目睹全过程。若所有者无法出席的,不能推迟搜查日期,由当地税务机关的代表代为出席;
④除纳税人公然违法外,不能在晚上、节假日或在所有者出席婚礼或葬礼时对隐匿地进行搜查,同时须在书面记录上详细说明原因;
⑤在对隐匿地进行搜查中出现的情况均须作出书面记录。须向隐匿地的所有者印发搜查决定和书面记录。
(5) 实施税务处罚的时效
有关税务程序的违法行为,处罚时效是指自违法行为日起的两年内。 有关逃税或骗税行为,若情节轻微但不构成犯罪的或逾期缴纳税款的,
处罚时效是指违法行为日起的 5 年内。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到期时,纳税人不会受到处罚,但须将未缴税款、逃税或骗税的税款缴入国库。
3.2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简介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在产生代扣代缴义务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税务登记;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 企业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
①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
②劳务所得: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③投资所得:股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利息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为标准;特许权使用费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④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动产的所得以动产销售或转让地为动产的所得来源地。
【预提税税率】
①利息:支付给境外贷款方的利息应缴纳 5%的利息预提所得税。1999 年以前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免除利息预提所得税。根据相关的税收协定或政府间协议,某些政府或半政府机构提供的离岸贷款可以免除利息预提所得税;
从债券(除免税债券外)和大额可转让存单取得的利息应缴纳 5%的预提所得税。转让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存单应按总销售利得的 0.1%征收预提所得税。
②特许权使用费:除技术转让被认为是法定投资的一部分的情况外, 因发生技术转让向境外实体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 10%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管理服务费:按照服务的预提所得税 5%征税,此外还适用 5%的预提增值税;
④向外国承包商支付劳务费:对直接支付给外国承包商的费用,由合同支付方按有关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 预缴的比例不同。所得税的预提税率范围在 0.1%-10%,增值税预提税率范围在 3%-5%。合同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在增值税申报时作为进项抵扣;
⑤跨境租赁:境外租赁方收取的来源于越南的租赁收入需要缴纳 5%的预提所得税,此外还适用 5%的预提增值税。如果属于财务租赁有关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予 5%的预提增值税,但需要适用 10%的预提所得税。
(2) 增值税管理
越南就管理服务费、向外国承包商支付的劳务费、跨境租赁均增收预提增值税。其中,管理服务费和跨境租赁的增值税预提税率为 5%,向外国承包商支付劳务费的增值税预提税率为 3%-5%。
(3) 股权转让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