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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泰国劳工标准
前言
1.1 本标准的规定,注明营业场所将根据劳工法、有关国际标准与对社会负责的准则对劳工进行管理与执行。
本标准的规定,能够供各个种类、规模的营业场所使用。劳工部于2003年6月27日公布泰国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泰国劳工标准:TLS 8001-2010,令各个种类与规模的营业场所,自愿地对自己营业场所的劳工加以执行,将营业场所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劳工标准的管理体系,提高劳工生活品质,促进业务的稳定发展。
现在全世界都提出营业者须对社会负责的诉求, 包括人权、雇用情况、工作情况。如经营者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就可能造成交易问题,给有关业务、劳工带来了损失。根据一般国际标准原则,必须对已经公布施行了五年的标准与局势的转变加以检讨, 使标准获得普遍认同与适合当前的局势。因此对劳工法与各个有关标准进行了修订。劳工部的福利保障局与雇主、雇员、各个有关官民两方的单位与教育部门,共同修订了泰国劳工标准的规定:TLS 8001-2013,使之适当与符合当前局势的转变,其目的如下:
1)供营业场所作为执行劳工的方向,以本标准的内容制订政策,依照政策进行管理。
2)供营业场所作为审查的准则,并公布说明, 自己的营业场所依照本标准执行。
3)作为对依照本标准执行的营业场所予以认证的准则。
泰国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标准,依照泰王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劳工法规定的有关劳工保障、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劳工福利、劳工结盟, 国际劳工组织附属协议以及联合国组织等条文加以制订。为此,其有关内容将涵盖泰国国内外各个组织所公布的劳工规定。
范围与使用
2.1 本标准的规定,注明营业场所将根据劳工法、有关国际标准与对社会负责的准则对劳工进行管理与执行。
2.2 本标准的规定,能够供各个种类、规模的营业场所使用。
参考资料
3.1 1988年劳工条例与其修订本。
3.2 1975年劳工加盟条例与其修订本。
3.3 国际劳工组织附属协议第29、87、98、100、105、111、135、138、155、164、177、182 份,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第146、164份。
3.4 2000年有关跨国公司的业务与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政策准则的三方宣言。
3.5 2008年国际劳工组织为全球化的正义提出有关社会公道宣言。
3.6 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对HIV/AIDS病人的 对待原则。
3.7 1948年有关联合国组织人权宣言。
3.8 1979年联合国组织有关消除以各种不平等方式对待妇女的附属协议。
3.9 1948年联合国组织有关儿童权利的附属协议。
3.10 品质管理标准体系(ISO 9001:2008)。
3.11 对社会负责标准(ISO 26000)。
3.10 对社会负责标准(SA 8000:2008)。
定义
4.1 劳工标准,指劳工法与国际标准范围内的有关准则或规定。
4.2 业务场所,指依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表示负责的企业部门,包括其管理人员与其它有关联者。
4.3 生活品质,指雇员的良好生活情况,身心健康,在社会正常而快乐地生活。
4.4 劳工法,指有关劳工保障、安全、职业卫生与工作环境;劳工福利与劳工结盟等方面的法律。
4.5 劳工保障,指在营业场所内的劳工保障、雇用情况、工作情况、福利、安全、职业卫生与工作环境。
4.6 安全、职业卫生与工作环境,指工作或工作情况排除遭遇危害、疾病,或因工作环境、有关工作带来的厌烦等因素。
4.7 对社会负责原则,指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表示负责;包括依照法律执行原则、遵从国际执行方针原则、愿意接受有得失者与他们的意见原则、遵守基本人权原则、遵守多样化原则、遵守合乎道德的执行原则、透明原则与对审查的负责原则。
4.8 管理体系,指政策、工作计划、程序、执行方法、施行、管理等,而由相互关联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各种资源所构成,以便使本标准的规定得于完善地执行。
4.9 继续地改善,指分析程序、执行计划与检讨,促进更好的改变与更加现代化。
4.10 供应或分段承包商,指个人或法人,同意为经营业务者供应货物、服务;或视情况而定, 同意接受部份或全部工作,作为该经营业务者组装、生产、或服务用途,而不必管该分段承包商的分段承包情况。
4.11 使用强制性劳工,指雇用、规定雇用条件,或指派个人工作,而该被指派者并不愿意接受,因而采用将被惩罚、扣除欠债、恫吓、扣留身份证或其他随身证件或其他任何方法对付。
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营业场所必须制作书面管理体系,以便执行,并加以保留、修订,使之具有长期效果。
5.1.2 营业场所须制作与保管好管理文件的程序;如有关审批、检讨、修改、规定、分发、保管等文件。
5.1.3 营业场所须制作与保管好管理记录的程序,如有关规定、保存、预防、深入了解、存留时间与销毁等。
如属法律规定的纪录,其格式与制作方法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5.1.4 营业场所须具有必要资料作为支持与追踪执行的工作,使之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5 营业场所须随时让有关人士理解所记录的资料、文件,使之对依照本标准规定的执行工作,充满信心。
5.2 管理体系
5.2.1 管理一方的意愿1)政策
最高层的管理者须制订书面对社会与 劳工负责的政策,并将之正式公布;包括同有关人士进行沟通。政策必须表示以下的意愿:
甲)依照本标准的规定、劳工法与有关规章执行。
乙)继续地修订执行工作,包括检讨和对政策作适当的修订。
2)管理一方的检讨
高层管理者须根据规定时间对依照本标准规定执行的结果加以检讨,作为修订政策、执行计划的参考,使政策与计划得以执行、继续地发挥其效果,以此表示将依照本标准规定执行的意愿。
5.2.2 管理一方的代表
营业场所必须委派高层管理,最少一人,出任代表,对本标准的执行工作负责、管理。这名“代表”须具有决策、指示与联系各个工作的权力,表示他有心信地全面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5.2.3 执 行 合 作
1)营业场所必须成立一个雇主一方与雇员一方的委员会,负责执行有关本标准所规定的任务。
2)营业场所必须自雇员中最少物色一名非管理一方的“雇员代表”,以便同高层管理进行联系与执行有关本标准所规定的工作。
5.2.4 计 划 与 执 行
1)营业场所须制作执行计划与足够地分配必要的资源,表示有信心地执行本标准的规定而不会有任何障碍,以及加以修订,继续地提高效果。
2)营业场所须有信心地对本标准的规定充分了解,使之在机构中的各个等级都能执行。
3)营业场所须安排培训课程,或任何其他发展方法,让每个雇员在开始加入工作之日起将继续地获得有关知识,有意识地按照政策与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工作。
4)营业场所须制作与保持执行本标准与执行阶段的效果的跟踪程序,以便了解继续修订与发展的效率与效果。对雇员与有关人士其不按照规定执行的意见加以重视并进行审查、分析原因、提出报告;但对提供上述资料的雇员不得有不同等的对待。
5)营业场所须制作与保存修订与预防的程序, 一旦发现不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时,即分配足够的资源予以支持。
5.2.5 提 供 或 分 段 承 包 者
1)营业场所须制作与保存评估程序,选择能够依照本标准规定执行的供应或分段承包商。
2)营业场所须要求供应或分段承包商以书面表示他有意愿依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3)营业场所得要求供应或分段承包商告知,如果他同其他供应或分段承包商在业务上有关联者,就必须对营业场所的活动负责。
4)营业场所须纪录与保存各种有关供应或分段承包商根据本标准规定执行的文件。
5.2.6 沟通
营业场所须根据本标准的规定与执行结果,制作与保存跟执行各项活动材料有关人士的沟通过程。
5.3 使用强制性劳工
5.3.1 营业场所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任何强制性劳工。
5.3.2 营业场所不得要求或接受工作保证金物,或因工作造成损失的保证金物,不管是金钱、国民身份证或其他随身证件,其他或雇员一方的保证人的财物,以此作为加入工作或加入工作者的条件;但获法律豁免者除外。
5.4 工作酬劳费
5.4.1 营业场所得向雇员支付工资与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加班或超时工作的酬劳费。
5.4.2 营业场所须在雇员工作场所以泰铢向雇员支付工资与酬劳费;如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货币, 或在其他地方支付,须获得雇员的同意。同时,必须在每期规定付款的时间内支付。
5.4.3 营业场所须以书面告知雇员有关每一期的工资与酬劳费的总额,以及对各项细节都能了解。
5.4.4 营业场所不得扣除雇员工资、酬劳费, 或劳工保障法规定支付给雇员的其他款项;但获法律豁免者除外。
5.5 工作时数
5.5.1 营业场所须规定平时雇员工作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且须安排每周最少要有一个休息天,或根据法律规定。
5.5.2 营业场所视超时工作,或在一般假日工作为雇员的权利,但获法律豁免者除外。营业场所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超时工作、假日工作的时数,或根据营业场所的管理能力,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或18小时,或12小时。
5.6 不同等对待
5.6.1 营业场所不得对雇员的雇用、支付工资、酬劳费、福利、接受培训、发展机会、升级、升职、解雇或退休等,因雇员的国籍、种族、宗教、语言、年龄、性别、婚姻状况、个人性别意识、残疾、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工会会员、雇员委员、政党崇拜或其他个人观念等因素而采取或支持不同等的对待。
5.6.2 营业场所对不曾给业务造成任何损失的雇员,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碍、干预他们有关种族、宗教、性别、残疾等活动;或因为他们是雇员委员、工会会员、参加政党与个人观念表现等, 而对他们加以妨碍、干预。
5.7 纪律与惩罚
5.7.1 营业场所不得以扣除雇员的工资、酬劳费,或者劳工法规定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作为违犯纪律的惩罚。
5.7.2 营业场所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体罚、精神惩罚,或威吓、伤害等方法对雇员进行惩罚。
5.7.3 营业场所必须采取预防与解决方法,不得使雇员遭受到语言、态度、肌肤接触或任何其他方法的性侵犯或骚扰。
5.8 儿童劳工
5.8.1 营业场所不得雇用或支持雇用不足15岁的儿童劳工。
5.8.2 营业场所不得让或支持儿童从事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工作,或任何可能危害健康或在不安全的环境里工作。
5.8.3 营业场所必须制作为记录儿童劳工的工作时间的登记簿,将之保存并随时提供有任务检查者进行检查。登记簿的记录须同事实相符并依照5.1.3项的规定。
5.9 妇女劳工
5.9.1 营业场所须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让妇女劳工从事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作。
5.9.2 营业场所须安排怀孕妇女在不会伤害健康与保护胎儿安全的环境里工作,不得因怀孕而解雇、降级或减少其应得的权益。
5.10 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
5.10.1 营业场所须尊重雇员联合成立工会与加入工会,或营业场所内的其他委员会的权利,并且得接受集体谈判,选举或选举代表,不得为了阻止或干预雇员的权利而采取任何非法行动。
5.10.2 营业场所须为雇员代表提供其执行任务的方便措施,对雇员代表须予以同其他雇员的同等对待,不得故意为难,调职、解雇,或以任何不合理的办法对付该雇员。
5.11 工作安全、职业卫生与工作环境
5.11.1 营业场所须规定工作安全、职业卫生与工作环境的措施,对可能对雇员、有关人士的健康、安全造成危害的各种工作,须根据法律规定与各个环境的安全标准,做好控制与预防。
5.11.2 营业场所须根据法律与安全标准,给雇员安排安全的工作环境,预防危害发生与减少风险因素。
5.11.3 营业场所须给每一名雇员获得以下权利:
1)参与工作安全、职业卫生与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机会。
2)能够深入了解关于工作过程或工作环境中可能发生危害的相关材料。
3)对营业场所的规章、规定,以及对工作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手册都有较深入的了解。
4)参加工作安全、职业卫生和正在执行工作的工作环境方面的培训;尤其是刚加入工作者、改变职务者,而且必须根据第 5.1.3 项做好培训记录。
5)获得符合标准与工作性质适应的个人安全器材。
5.12 福利
5.12.1 营业场所必须给每个雇员提供方便与足够的福利:
1)干净、符合卫生的洗手间、厕所。
2)符合卫生的饮用水。
3)急救、治疗的必需品。
4)干净、符合食物卫生的餐厅与食物储藏场地。
5.12.2 如为雇员提供宿舍的营业场所,须提供干净、安全,能够随时使用基本需求的物资。